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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 |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用辅料、药包材生产使用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来源:转载 日期:2021-11-12 17:12:50 人气:234 评论:0

11月10日,山东省药监局发布进一步加强药用辅料、药包材生产使用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了辅料及包材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的主体职责。要求生产单位建立变更控制体系,对影响产品质量的生产场地、处方工艺、质量标准等变更行为提出明确要求,同时要求生产企业依法合规组织生产,严禁造假行为,同时要求生产企业不得以技术秘密等理由拒绝现场审核。
与制剂企业相关内容:
履行接受审核的义务:药用辅料、药包材生产企业应当主动接受和配合相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简称使用单位)的供应商质量审核,不得以技术秘密等理由拒绝现场审核。  

变更前通知义务:药用辅料、药包材生产企业在实施变更前应按照质量协议约定及时通知相关使用单位。
建立供应商档案并进行质量评价: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要求,建立供应商档案,对药用辅料、药包材生产企业定期进行质量评估或现场审计,对其产品质量开展充分评估,确保购进、使用符合法规要求。
确认药用辅料、药包材符合药用要求。使用单位应当依据药用辅料、药包材质量标准和制剂质量要求制定企业内控标准,对购进使用的药用辅料、药包材质量严格把关,每批进行检验,确保符合药用要求。  

做好制剂产品相应变更管理工作。使用单位应当与药用辅料、药包材供应商签订质量协议,建立制剂品种与所使用药用辅料、药包材种类、规格以及供应商之间的对应关系,及时掌握所使用药用辅料、药包材的变更情况,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和相关指导原则的要求,及时开展质量研究,评估变更对制剂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影响的风险程度,并依法取得批准、备案或者进行报告。 

省局各检查分局、有关直属单位:  药用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以下简称药包材)是药品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证药品质量和保障人体用药安全具有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药用辅料、药包材生产和使用质量管理工作,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落实药用辅料、药包材生产企业主体责任  
(一)严格依法加强生产质量管理。经批准或者通过关联审评审批的药用辅料、药包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药用辅料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及关联审评审批等有关要求,确保质量保证体系持续合规。鼓励药包材生产企业参考行业协会发布的《药包材生产质量管理指南》,加强生产过程管理,进一步提升生产质量管理水平,打造山东省药用辅料、药包材质量品牌。严格按照登记的处方、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组织生产,确保产品质量稳定。严禁擅自变更配方及生产工艺,严禁擅自变更生产场地,严禁擅自变更质量标准。  (二)严格执行标准强化产品质量检验。药用辅料、药包材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或登记标准对每批产品进行全项检验,产品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销售,确保出厂产品符合药用要求(药包材国家标准项下标“*”“**”的项目,从其标准规定)。鼓励药用辅料、药包材生产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登记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促进药用辅料和药包材质量水平稳步提升。  
(三)严格履行登记信息维护和接受审核的法定义务。药用辅料、药包材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关联审评审批和监管工作有关事宜的公告》(2019年第56号)等要求,主动在国家局原辅包登记平台进行药用辅料、药包材登记,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或延伸检查,并依法履行相关义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登记人负责维护登记平台的登记信息,并对登记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药用辅料、药包材生产企业在通过登记平台提交年度报告后,同时将电子版抄报所属检查分局。药用辅料、药包材生产企业应当主动接受和配合相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简称使用单位)的供应商质量审核,不得以技术秘密等理由拒绝现场审核。  
(四)严格依法实施变更管理工作。药用辅料、药包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变更管理制度,对所有影响产品质量的变更进行评估和管理。药用辅料和药包材生产场地、处方工艺、质量标准等发生变更时,应主动开展研究,药包材生产企业可参考行业协会发布的《药包材变更研究技术指南》,及时在国家局原辅包登记平台更新相关信息,并主动向所在区域的检查分局报告(见附件)。药用辅料、药包材生产企业在实施变更前应按照质量协议约定及时通知相关使用单位。药用辅料、药包材生产企业不具备相关药用辅料、药包材生产条件(如人员解散、厂房拆除或出租、营业执照注销等)时,应主动在国家局原辅包登记平台进行注销,并及时将注销情况上报所属区域检查分局。  
二、落实药用辅料、药包材使用单位主体责任  
(一)依法落实使用单位主体责任。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履行药品放行责任,对其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质量负责。经关联审评的药用辅料、药包材的生产企业以及其他从事与药品相关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要求,建立供应商档案,对药用辅料、药包材生产企业定期进行质量评估或现场审计,对其产品质量开展充分评估,确保购进、使用符合法规要求。  (二)依法确认药用辅料、药包材符合药用要求。使用单位应当依据药用辅料、药包材质量标准和制剂质量要求制定企业内控标准,对购进使用的药用辅料、药包材质量严格把关,每批进行检验,确保符合药用要求。严禁使用未经批准或未通过关联审评审批的药用辅料、药包材;严禁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药用辅料、药包材生产经营企业购进药用辅料、药包材;严禁未经检验和审核放行即投入使用。  (三)依法做好制剂产品相应变更管理工作。使用单位应当与药用辅料、药包材供应商签订质量协议,建立制剂品种与所使用药用辅料、药包材种类、规格以及供应商之间的对应关系,及时掌握所使用药用辅料、药包材的变更情况,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和相关指导原则的要求,及时开展质量研究,评估变更对制剂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影响的风险程度,并依法取得批准、备案或者进行报告。严禁未经批准、备案或报告即变更制剂处方中的药用辅料、变更药包材。 

三、落实药用辅料、药包材生产使用的监管责任  
(一)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各检查分局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对辖区内药用辅料、药包材生产和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辖区内药用辅料、药包材生产企业监管档案,全面掌握企业动态,监督企业做好变更管理。对辖区内的药用辅料、药包材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应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在新的检查标准出台前,药包材生产现场检查仍参照原《药包材生产现场考核通则》。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药用辅料、药包材生产企业不具备生产条件的,检查分局应及时督促企业在国家局原辅包登记平台予以撤销登记。对使用单位监督检查时,发现药用辅料、药包材质量有问题的,可对相关药用辅料、药包材生产企业进行延伸检查或协查。监管中发现药用辅料、药包材生产使用单位未遵守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等要求的,应当采取责令整改、暂停生产销售使用等风险措施,并督促企业彻底整改到位;对存在违法违规的,依法进行查处。  (二)加大监督抽检力度。各检查分局要依法对药用辅料、药包材生产和使用单位开展监督抽检,监督抽检以问题发现为导向,着力提高针对性和靶向性,加大对高风险药包材的抽检力度,通过抽检发现风险问题、消除安全隐患。监管中发现药用辅料、药包材质量有问题或可疑的,应当开展监督抽检。  
(三)加大违法违规查处力度。各检查分局发现药用辅料、药包材生产和使用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企业和责任人依法依规及时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将相关问题通报相关使用单位,要求使用单位不得使用相关产品,并对已上市产品开展评估和处置。  附件:长期停产及重大变更事项报告表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9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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